河南大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大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9901号
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广。
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