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13423号 原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一路1号21幢1**1-1、1-2、2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99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47.04元。原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