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国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9543号
原告:重庆某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何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峡建设有限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某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重庆某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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