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复77号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苗张路东段(曹镇乡财政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5357438C。
法定代表人魏建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聂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25242Y。
法定代表人常智,经理。
被执行人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和谐路路口荣邦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1796R。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新华法院冻结的款项属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依法应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阳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陈西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