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388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振娜,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涛,总经理。
第三人:罗书克,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书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