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5494号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红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修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小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双
被申请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黄水乡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启敏
被申请人:河南万仙山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沙窑乡后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连
被申请人:郭双,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孙启敏,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沙窑乡后庄村。
被申请人:王爱连,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沙窑乡后庄村。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万仙山土特产有限公司、郭双、***、孙启敏、王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21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独立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万仙山土特产有限公司、郭双、***、孙启敏、王爱连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