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5494号之一
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红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修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小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双。
被告: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黄水乡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启敏。
被告:河南万仙山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沙窑乡后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连。
被告:郭双,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孙启敏,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沙窑乡后庄村。
被告:王爱连,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沙窑乡后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路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