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执恢49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51438264。
法定代表人王红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黄水乡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2212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吴村镇南常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53891792L。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王爱连,女,1963年11月20日生,满族,住辉县。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四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460356元(息止208年8月31日)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6281元、执行费85927元;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爱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爱连名下存款以18612564元为限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王爱连名下存款共计2217.25元予以划拨,已给付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东外环路东产权号为(2008500001)的房产一处、对被执行人***在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所有权证号为12248的房产一处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城关××东产权号××(××)××县市不动产权第0000103号的土地一处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