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黄水乡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221256。
法定代表人:孙启敏。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