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82执22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东外环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355221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县市公证处(2017)辉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5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292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辉县市东外环路东的房屋一套及院落(房屋所有权证号:辉县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现金60万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县市公证处(2017)辉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
代理审判员*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