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644877A。
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焦店镇西吴庄村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411616。
申请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76191.0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229.9元存款。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记录在卷。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76191.0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记录在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娄培基
执行员田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