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23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2号楼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金城丽景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候二伟。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423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