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恢67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程庄村宏明**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644877A。
法定代表人:周金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江,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金城丽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0664698704K。
法定代表人:侯二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23执恢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佳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