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4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兴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程庄村宏明2号一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644877A。
法定代表人周金营。
被执行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410845B。
法定代表人周鹏。
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2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