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6财保19号
申请人:柴红亮,男,汉族,***。
被申请人:郑州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柴红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柴红亮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红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郑州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