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6民初1609号
原告:柴红亮,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奎、**(实习),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红亮诉被告郑州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柴红亮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红亮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095元,本院退还原告柴红亮。
审判长韦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