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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602民初3299号 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与银珠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周套楼行政村第一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CLYU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周口市川汇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城关行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871××××。 法定代表人:谌新运。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亿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原告租金128472.10元(结算时间: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2023年2月28日以后产生租金计算至支付款之日止,违约金116861元,代理费10000元,合计:255333.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通过协商达成租赁钢管及配件协议,被告施工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路××。签订合同后,被告开始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短管、顶托,至2023年2月,下欠128472.10元,原告多次追要无果。被告多还钢管84.7米,未还扣件3262套,短管119套,顶托257套未还。若不能偿还以上物品,按市场价还付原告。按合同第三条第3项的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据此约定,被告应该承担违约金,返还租赁物。按该条约定计算违约金数额较大,被告负担较重,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只主张了一部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一点弥补。综上: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却不讲诚信,一再违约,拒不支付拖欠的租金,返还租赁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租赁合同是真实的,租赁钢管也是真实的,但是每一次结算都是原告找***签字核算的。钢管租赁完后,截止目前,***与***没有进行租赁费的结算。***在2022年年底给***发了一份结算单,结算单***也转发给我了,我看后结算单与实际结算不符,当时在2022年年底***给我打了电话说要租赁费13.5万元,我当时愿意给12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工地已经结束,钢管已经还给原告,且多还了160多米,顶丝也多还了。 被告**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8日原告创亿公司(甲方)与被告**公司周口项目部(乙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作为乙方经手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指定***为指定收货人。合同约定:甲方将建筑用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物资租赁给乙方使用,其中钢管每米日租金0.013元、扣减每只日租金0.01元、顶丝每只日租金0.03元;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三个月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合同所签项目部工程结束一个月内,乙方需还清所有租赁物质双方结算并付清所有的租金、服务费和赔偿金。乙方不主动返还租赁物及结算,租金继续计算。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周口市川汇区提起诉讼。违约方需承担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如有违约,按同步收取租金;国家规定的停工期内应按工地实际停工计算租赁费,停工或开工乙方应通知甲方到场,其它非甲方造成的停工,照常收取租赁费。(需乙方开具停工证明,甲方到现场查看) 被告***当庭陈述称:周口市川汇区××路××部分项目工程由被告**公司承建,**系借用**公司的资质,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公司在案涉工地派驻的有资料员,被告***、***、是受**授权委托在案涉工程工地负责管理。被告***系**孩子的舅舅,案涉租赁合同是被告***和原告创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好以后,拿着去工地的项目部盖的被告**公司项目章,被告***自认案涉租赁合同的履行都是其和***接收货物和退还货物,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被告***自愿承担案涉租赁合同租赁费的给付责任。对于***在接收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上的签字被告***表示认可。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经***和***核算租金为2091.90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经***和***核算租金为9193.22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经***和***核算租金为23558.71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28919.13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经***核算租金为28093.81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30944.02元;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30349.61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18833.81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经***核算租金为12359.98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12716.2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12364.02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经***核算租金为9051.71元;以上合计租金为:218476.16元。 再查明,原告创亿公司自己核算的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2月28日案涉租赁费被告还下欠案涉租赁费为128472.10元(应收租金312284.39元+丢失赔偿费160.00元-报停费13812.29元-已收款170000元=128472.10元)。 案涉租赁合同是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没有约定什么时间结束,现在合同已经履行结束,工程于2022年5月份左右已结束,被告当庭承认还欠付原告案涉租赁费12万元左右。但被告***认为其核算的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22日案涉租金案涉租赁费总计285096元,扣除2020年春节加疫情减去2个月租金、2021年春节减去1个月租金、2022年春节减去一个月租金,总租金285096元减去扣除租金20683元,再减去已经支付原告的17万元租赁费,下欠原告租赁费应为94413元。 本院认为,被告***当庭承认周口市川汇区××路××项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由被告**公司承建,**公司承建的该项目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具体施工,**系借用**公司的资质对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和***均是受**授权委托在案涉工程工地负责管理;案涉租赁合同是其(被告***系案涉合同的经手人,并在合同上签名)和原告创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好以后,拿着去工地的项目部加盖的被告**公司周口项目部印章。庭审中被告***承认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公司无关,并自愿承担案涉下欠租赁费,***称**系案涉工程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但无证据证明。现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系被告**公司人员并能代表**公司履职,且案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上也非被告**公司合同用章。据以上,本院可以认定案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关系应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被告***自愿承担案涉租赁费用,原告亦当庭要求被告***承担案涉租赁费,不再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案涉租赁费,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案涉下欠租赁费的给付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就案涉下欠租赁费的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结算意见,被告又当庭承认还欠付原告案涉租赁费120000元左右,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对其承认的下欠租赁费120000元应依法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辩称应从下欠120000元租金中扣减四个月的租金20683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案涉租赁合同约定项目部工程结束一个月内,被告需还清所有租赁物质双方结算并付清所有的租金、服务费和赔偿金。案涉工程双方一致认可于2022年5月左右结束,至今被告仍下欠租赁费用未支付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双方违约责任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创亿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酌定从被告自认的案涉工程结束之日即2022年5月22日起至下欠租赁费120000元给付完毕之日止,以下欠租赁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予以计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损失10000元,依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违约方的被告予以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代理费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建筑物资租赁费用1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2年5月22日起至下欠租赁费120000元给付完毕之日止,以下欠租赁费12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予以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元、诉讼保全费1796.67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4861.67元,由被告***承担3305.94元,1555.73元由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