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289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罗山县城关行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871063961。
负责人:谌新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