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216号 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川汇区汉阳路与银珠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周套楼行政村第一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CLYU5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川汇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罗山县城关行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871063961。 法定代表人:谌新运,系公司法人。 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原告租金198732.19元(结算时间: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2021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租金计算至支付款之日止,违约金130966元,代理费10000元,合计:339698.19元。2、本案诉讼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通过协商达成租赁钢管及配件协议,被告施工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路××。签订合同后,被告开始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短管、顶托,至2021年9月,下欠198732.19元,违约金130966元,代理费10000元,合计:339698.19元,原告多次追要无果。被告欠原告钢管3768.9米,扣件7408套,短管129米,顶托390套未还。若不能偿还以上物品,按市场价还付原告。按合同第三条第3项的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据此约定,被告应该承担违约金,返还租赁物。按该条约定计算违约金数额较大,被告负担较重,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只主张了一部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一点弥补。综上: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却不讲诚信,一再违约,拒不支付拖欠的租金,返还租赁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完成送达工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创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