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631号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行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谌新运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64元,由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