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8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瑄,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城关行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871063961。 法定代表人:谌新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