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8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瑄,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城关行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871063961。
法定代表人:谌新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