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豫1303执保503号
关于申请人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申请,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玖拾玖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陆角整(5993141.60元),申请保全费:伍仟元整(5000元整)。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账号:41×××01已冻结可用金额121845.28元,冻结期限(2021年10月20日到期);查封刘**名下位于方城县城关镇康达路北侧高速引线西侧公园首府1#-2#101(合同号:17962774)、1#-2#102(合同号:17962758)、8#-9#109(合同号:17962776)、8#-9#102(合同号:17962760)查封期限(2023年10月28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