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4269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326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一、二、三行中的“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保全费940元,合计1966元,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06元,原告***负担26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52元,保全费940元,合计2992元,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73元,原告***负担319元。”。
审 判 长 王书宇
人民陪审员 曹 丹
人民陪审员 马英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