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初644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七一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1798555U。
法定代表人:张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瑜,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洪基,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高坪,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公司)、刘高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家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家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