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40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292***********,电话:134××******,初中文化,务农。
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1798555U。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130***********,电话:1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邓州市,身份证号:41138119********。
第三人:方乐朋,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292419********。(缺席)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乐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两万五千元,因此原告***依法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