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40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292***********,电话:134××******,初中文化,务农。 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1798555U。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130***********,电话:1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邓州市,身份证号:41138119********。 第三人:方乐朋,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292419********。(缺席)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乐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两万五千元,因此原告***依法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