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建工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建工水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建工水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建工水暖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