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伟锋,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执1376号执行案件中20万元执行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8××××××××)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纺路南侧,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执1376号执行案件中20万元执行款,扣留至法院要求解除时止。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纺路南侧,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孙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