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1民初3363号
原告:罗山县保利建材销售部。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商贸城**。
投资人:桂敏,该销售部负责人。
被告: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荣汇国际****。
法定代表人:郭伟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罗山县保利建材销售部与被告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银象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董晓明
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