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2民初2734号
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南阳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航海中路***号鼎盛时代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61元,减半收取77680.5元,由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欢欢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人民陪审员焦程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