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5058号
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8层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南环路西段东方星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公司法务。
原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