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封丘县豫祥商混有限公司、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财保78号
申请人:***豫祥商混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隆宫乡小齐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FQ8CX6。
法定代表人:韩培廷(410727196303249527),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8层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3437038K。
法定代表人:孙鹏,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豫祥商混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豫祥商混有限公司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申请人***豫祥商混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