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案外人)、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4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王献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欣,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工程公司)、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6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8月8日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被申请人华水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军,被申请人福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欣到庭接受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6342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1、选择开户银行时是按照***的意思,选择距离***居住地最近的政和路支行;密码由***设定,绑定的电话号码是***侄儿的手机号;预留的印鉴章是***的,为该账户刻制的财务章由***自主支配;开户后所有的开户资料、卡、折均由***掌控和使用,对账户资金的进出,***有唯一的决策权。***是涉案账户的实际拥有人和使用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所有权权能。2、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于***作为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项目,该108.1万元支付到涉案账户前,***是该工程款的债权人,支付到涉案账户后,***是该款项的所有权人。3、个人挂靠公司经营,公司准许个人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归个人所有的情况大量存在。***挂靠福利公司开展经营,根据交易习惯,该108.1万元理应归***所有。
被申请人华水工程公司答辩称:***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事实与理由:1、涉案账户的开户主体及账户名称均是福利公司,***不是涉案账户的权利人。2、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他人使用账户不能改变账户的性质,货币是种类物,货币的占有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主张其是该货币的所有权人不能成立。3、福利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与福利公司是挂靠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是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被申请人福利公司答辩称:***挂靠我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应对其是涉案账户的实际拥有人和使用人进行举证。
经查,其一,***提交的福利公司2018年4月17日的《情况说明》,证实除2016年8月20日福利公司与***签订关于挂靠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外,未曾签过其他书面挂靠协议。该《情况说明》与***提交的2011年1月26日其与福利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不符,证据相互矛盾。
其二,***提交的2016年8月20日协议书,约定***挂靠福利公司,以福利公司名义招揽工程,福利公司给***开设独立账户,账号: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任丘市支行。执行法院2018年4月11日扣划福利公司在建行政和路支行41×××40账户内的存款108万元。执行法院扣划108万元存款的账户与福利公司和***约定招揽工程的独立账户非同一账户。
其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如果***借用福利公司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承担借用账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银行账户资金占有即所有的原则,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一般应当按照户名判断权利归属。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
综上,***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建华
审判员  张俊宇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文
书记员马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