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2民初283号之一
解除保全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6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大黑岗村68号。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复兴大道世***小区办公楼二楼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773XB。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8月3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2)豫0202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2022)豫02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