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2民初19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复兴大道世***小区办公楼二楼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773XB。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
申请人***诉被申请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