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2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2民初2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2,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1,女,汉族,2004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理人:**2,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锦绣江南小区28号楼东二单元402户,系**1之母。 被告:***,男,汉族,1950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女,汉族,1949年9月13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复兴大道世***小区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3300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复兴大道世***小区办公楼二楼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773XB。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2、***、***、**1、***、***、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是雨,被告宏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2、***、***、**1、***、***支付工程价款49.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宏业公司在欠付宏巨公司42155400.26元工程款范围且在被告宏巨公司欠被告**2、***、***、**1、***、***2336596.13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要求宏巨公司在欠付**2、***、***、**1、***、***2336596.13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4.要求八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2、***、***、**1、***、***六位被告的亲属***与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位于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的亲属***承包的“世***”1号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原告承接工程后,即组织人员和施工材料进行施工。上述工程于2018年7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1日,***出具证明,“今欠到***世***1号楼水电、消防工程款肆拾玖万叁仟元整(493000元)”。2021年4月29日,在贵院审理的(2019)豫0202民初212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年4月15日***死亡。本案中的六被告(**2、***、***、**1、***、***)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判决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六被告(**2、***、***、**1、***、***)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要工程价款,但是剩余的工程价款被告迟迟未付。2020年1月11日,原告与***就涉案的水电消防工程进行了结算,***尚欠原告水电消防工程款49.3万元,为此,***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双方商定到宏巨公司借支该款,由于宏巨公司没有支付,所以,***欠付的工程款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贵院支持。 被告宏业公司、宏巨公司辩称,1.宏巨、宏业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人;2.请求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3.原告要求的第一项利息的起始时间写的2018年7月6日,日期应为7月16日。 被告**2、***、***、**1、***、***未到庭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手写证明、借款单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豫龙华司价鉴[2020]第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及水电消防部分、(2019)豫02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到***世***1号楼水电、消防工程款肆拾玖万叁仟元整(¥493000元)”。2020年1月13日,***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单据一份,借款用途为世***1号楼水电、消防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元整(493000元),在部分负责人意见栏中备注“请将此款转入***账户,月息2分由***支付”。世***1号商住楼建设单位为被告宏业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宏巨公司,该工程已经在2018年7月16日完成实际竣工验收。2019年9月9日,本院立案对***诉宏巨公司、宏业公司、开封市宋都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一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死亡,其法定继承人**2、***、***、**1、***、***于2021年4月13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19)豫0202民初2125号判决,判令宏巨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2、***、***、**1、***、***支付工程款2336596.13元及利息;宏巨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2、***、***、**1、***、***支付鉴定费150000元;宏业公司在欠付宏巨公司42155400.26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2、***、***、**1、***、***承担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2、***、***、**1、***、***分别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一审判决因上诉未生效。在(2019)豫0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被告宏业公司欠付被告宏巨公司工程款53503500.26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宏巨公司受到被告宏业公司欠款11348100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宏业公司尚欠被告宏巨公司工程款42155400.26元。 本院认为,因**2、***、***、**1、***、***与宏巨公司、宏业公司、开封市宋都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一案判决未生效,被告宏巨公司与**2、***、***、**1、***、***之间的债务金额并未确定。但根据***手写证明,可以认定***欠原告世***1号楼水电、消防工程款493000元的事实,被告**2、***、***、**1、***、***作为***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该工程已在2018年7月16日完成验收,因此被告**2、***、***、**1、***、***应在继承***债权范围内支付欠付原告工程价款49.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所承包工程为***在被告宏巨公司处承包后又自行分包的,其与被告宏巨公司、宏业公司并未签订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原告作为世***1号楼水电、消防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方宏业公司主***,被告宏业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宏巨公司42155400.26元工程款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且被告宏业公司对原告***承担的付款金额不超过被告宏巨公司欠付被告**2、***、***、**1、***、***工程款金额。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宏巨公司在欠付被告**2、***、***、**1、***、***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2、***、***、**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49.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155400.26元工程款且不超过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被告**2、***、***、**1、***、***工程款限额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868元,由被告**2、***、***、**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