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773XB。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就本案争议内容,***在其与**未就合同单价达成一致时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且系原审原告***申请,应当采信该鉴定结论作为***和**之间的结算依据;关于人工配合挖土方和人工配合室外回填土方两项工程,***在**诉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出具证人证言自认上述两项工程其并未实际施工,对此应当予以扣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雯蒨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