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路金全,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政北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773XB。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北郊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33007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路金全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按照申请人路金全申请再审时填写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4月21日到庭接受询问,但其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路金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