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路金全,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政北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773XB。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北郊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33007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路金全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按照申请人路金全申请再审时填写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4月21日到庭接受询问,但其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路金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