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北郊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政北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尚娟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因本案标的额较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676元减半对其收取338元,***预交676元减半对其收取33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桥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