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被告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804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3544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款项701096.59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恢2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莹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