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2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5号院1号楼东5单元12层东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曲梁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被告河南东拓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804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3544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7月13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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