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3533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信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
被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友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02执3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汪明安
审判员 孙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