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0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697349527N,住所地信阳。法定代表人:李友昌。
被执行人曹康宏,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688196792R,住所地信阳。法定代表人曹康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康宏、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2执3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汪明安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义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