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运来、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民终2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运来,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达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宏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诉人*运来因与被上诉人康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运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达前、被告康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上诉人*运来与各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是否构成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没有查明上诉人*运来受伤工地的建设单位及项目情况、发包人、承包人等相关事实,并没有注意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运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