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庭富,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马德记,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炎炎,原审被告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马德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程序严重违法;内容违法;严重违背自愿原则。事实与理由:1、(2017)豫1503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未送达申请人签收,调解书未生效,伪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自己“签收”,送达程序违法;2、庭审笔录不真实,是虚假的;3、一审准许原告对另一担保人被告信阳美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裁定撤诉,该裁定笔录没有通知申请人,“撤诉裁定”也没有通知申请人,使得双方在该案进程信息方面的知悉程度不尽平等,破坏了诉讼均衡;4、没有调解笔录;5、原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从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审判员“***”,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6、该案调解内容违法,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本案属于套路贷,依法应当驳回,调解内容违法。调解书称“三被告口头答辩同意还款”,无任何事实依据;7、被申请人在其《民事诉状》及举证证据看,本笔债务由债务人被告信阳福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提供林权证号豫信平林证字2014第0022号300亩经济林抵押担保,但*炎炎的诉求及调解时却放弃“物权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免除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炎炎辩称,1、本案已过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2、申请人与答辩人达成调解协议,平桥区人民法院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调解书后,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答辩人偿还了10万元并于2019年5月17日与答辩人签订房屋抵债清偿协议。因此,申请人声称不知道、不认可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其不承认法律文书生效,其也无权申请再审;3、申请人的其他再审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本案因原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再审申请人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再审申请书及两次的再审审查听证中均坚称其没签收本案民事调解书,其要求对其自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冯卫疆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邱成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