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4执恢370号之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5953.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书记员 许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