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4执恢370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09010050226657-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5953.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书记员  许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