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7375号
原告: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0904152D,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与冬青街交叉口河南电子商务产业园9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聂学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037900XB,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喜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孝银、田川,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立达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立、被告山东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检修款136025元并支付利息19797元(以136025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25%计算),共计15582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承接被告发电机组、锅炉更换、检修事宜,并与被告签订了《维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维修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经双方最终结算,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款项13602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山东华宇公司辩称,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立达公司签订《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热电厂3#锅炉乙侧中心筒、膜式水冷壁管更换维修合同》一份,约定:山东华宇公司将热电厂3#锅炉乙侧中心筒的拆除、更换及热电厂3#发电机组锅炉膜式水冷壁管更换发包给郑州立达公司维修施工,合同价款1170000元;付款方式为:维修人员进入现场后付合同金额40%,维修更换完毕,自设备投运通过168小时经验收合格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再付合同金额50%,剩余合同总价的10%自投运起的一年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山东华宇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给郑州立达公司。合同签订后,郑州立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设备更换及维修义务。2018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固定资产维修最终验收单》,合同金额为1170000元,验收情况为质保期已到,验收合格,山东华宇公司工作人员尤文存在验收单装备项目部意见处签名确认。
山东华宇公司与郑州立达公司还曾签订《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维修合同》一份,约定:山东华宇公司将2#机组锅炉屏过管屏更换、2#机组锅炉水冷壁管更换发包给郑州立达公司维修施工,合同总价款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维修验收合格并经山东华宇公司书面确认,且郑州立达公司向山东华宇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山东华宇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一个月内付清;维修设备质保期1年。合同签订后,郑州立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设备维修义务。2018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固定资产维修最终验收单》,载明合同金额为380500元,验收情况为验收合格。山东华宇公司工作人员尤文存在验收单装备项目部意见处签名确认。
后山东华宇公司支付郑州立达公司部分款项。2019年6月6日,郑州立达公司向山东华宇公司发送《企业征询函》一份,载明山东华宇公司尚欠郑州立达公司款项136025元,山东华宇公司对此签章予以确认。后欠款1360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此成诉。
另查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金额与两份维修合同总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还查明,郑州立达公司工作人员宋霖就剩余质保金付款事宜曾于2020年4月28日、2021年1月13日与山东华宇公司工作人员尤文存进行电话沟通。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郑州立达公司与山东华宇公司签订的两份
《维修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山东华宇公司尚欠郑州立达公司质保金136025元,有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征询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郑州立达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更换及维修义务,相应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现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郑州立达公司要求山东华宇公司支付欠款136025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热电厂3#锅炉乙侧中心筒、膜式水冷壁管更换维修合同》及《固定资产维修最终验收单》约定,山东华宇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郑州立达公司质保金117000元,山东华宇公司逾期未支付,应自2018年11月11日始支付郑州立达公司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根据《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维修合同》及《固定资产维修最终验收单》约定,山东华宇公司应于2020年1月8日前支付郑州立达公司质保金19025元,山东华宇公司逾期未支付,应自2020年1月9日始支付郑州立达公司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对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法庭辩论结束之日即2021年11月18日,共产生利息损失14973元。对于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郑州立达公司工作人员宋霖就剩余质保金付款事宜曾多次与山东华宇公司工作人员尤文存进行电话沟通,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报酬136025元;
二、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4973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元,由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