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像0105财保617号
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河南外包产业园G2-1-2(天贞B)****。
被申请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div i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