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383号
申请人***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9352156U。
法定代表人郑卫明。
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河南外包产业园G2-1-2(天贞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527162。
法定代表人郑娟。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2889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一、冻结了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41×××58账户的存款1190485元;二、冻结了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分行24×××40账户的存款119048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41×××58账户存款119048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分行24×××40账户存款11904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