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8民初750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39号河南外包产业园G2-1-2(天贞B)二层201-2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息县谯楼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原告***被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前程